唐朝得特色
12742024-03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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〖One〗、『1』“礼法合一”。唐朝继承、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,使法律内容“一准乎礼”,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。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,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,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,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,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。
〖Two〗、『2』科条简要、宽简适中。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、宽简适中为特点。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,再次实行精简、宽平的原则,定律12篇,500条。
〖Three〗、『3』用刑持平。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,死刑、流刑大为减少。死刑只有绞、斩两种;流刑除加役流外,只服劳役一年;徒刑仅一年至三年;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。更重要的是,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;刑罚的加减原则,也是以从轻为特点。
〖Four〗、『4』语言精练明确,立法技术高。唐律用语精练明确,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。如自首、化外人有犯、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。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,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,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。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、私罪、故意、过失的概念,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。
〖Five〗、『1』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。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,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、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。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,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,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。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、代表性,因此,对宋、元、明、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。
〖Six〗、『2』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。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,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,而且超越国界,对亚洲,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。如朝鲜《高丽律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,日本《大宝律令》也以唐律为蓝本,越南李太尊时期的《刑书》,也大都参用唐律。可见,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,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。
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。三省包括中书省(传承皇帝诏令、草拟诏书)、门下省(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)、尚书省(接受皇帝诏令、负责执行);尚书省之下设六部,包括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。这一结构体现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集权性质:中央集权,分工明确,相互协调三省六部制代表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完善。
〖One〗、初唐(公元618~712年):“诗言志”(如“初唐四杰”的代表王勃),特点:主要有三:①多写丽景艳情;②善于缘情体物,抒写敏感细腻的心曲;③属对精雅。另外,宫廷诗人虽然对近体诗体式的定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,但是,在思想内容、诗歌风格上,他们的诗歌并不能将唐诗创作引上康庄的大道。
〖Two〗、盛唐(公元712~779年):盛唐为时最短,其成就却最为辉煌。这一时期,不但出现了伟大的诗人李白,还涌现出一大批才华横溢的优秀诗人。许多千百年来脍炙人口、广为传诵的诗篇,便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。热情洋溢、豪迈奔放、具有郁勃浓烈的浪漫气质,是盛唐诗的主要特征;而即使是恬静优美之作,也同样是生气弥满、光彩熠熠的。这就是为后人所艳羡的“盛唐之音”。
〖Three〗、中唐(公元779~835年):这时期的著名诗人,先后有韦应物、刘长卿、卢纶、韩翃、钱起、司空曙、李端、韩愈、柳宗元等。“唐宋八大家”中唐朝的两位都崛起于中唐。
〖Four〗、晚唐(公元835~907年):被称为“小李杜”的李商隐和杜牧活跃于诗坛,多以国仇家恨作无题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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